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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子5岁了才知不是亲生的 妻子竟辩称“为维持婚

发布日期:2021-02-19
  

  欺诈性抚养过错方,应承担最直接的返还项目就是受害人已经支付的抚养费。因受害人与该“子女”没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,所以没有法定抚养的义务,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理应予以返还。此外,欺诈性抚养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严峻的精神损害,造成严峻精神损害的,侵害人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
  所谓欺诈性抚养,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,妻子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,而采取欺诈手段,称其为婚生子女,使丈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。


 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解释,根据《婚姻法》划定,夫妻双方之间互负忠实义务。违背忠实义务的,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本案属于典型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案例,受害人在离婚后发现欺诈性抚养,基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提起赔偿诉讼。


  “欺诈性抚养”该怎么赔?


  法官说法


  一审讯决后,华先生以为赔偿金额过低,上诉至厦门中院。近日,厦门中院作出终审讯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  判决还指出,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孩子近5年,而且此前为了能时常与孩子见面,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,对孩子的在意及关爱由此可见一斑。何女士与他人生子并从2011年起欺瞒华先生直至2016年,显著属于过错方,华先生不可避免地在精神上遭受了严峻伤害,何女士应对华先生进行精神损害赔偿。因此,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万元。


  经审理,集美法院一审讯决以为,经计算,抚养费金额为11.2万元。因该期间内小乐由双方共同抚养,故抚养费应各承担一半,金额为5.6万元。


  判决赔偿男方精神损失并归还抚养费


  何女士还说,华先生诉求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过高。双方婚后因长久未生养,感情开始泛起裂缝。因为文化水平不高,她才愚昧地想通过与他人生养子女来维持双方的婚姻,其主观过错程度较低。现在何女士独自一人抚养小乐,没有固定收入,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较差。而且,在小乐出生后,何女士承担起大部门抚养责任,华先生并未付出太多的经济及感情。


  “我并非有意伤害他,只是想通过与他人生养子女来维持婚姻。”何女士答辩说,华先生要求赔偿抚养费20万元缺乏依据。退一步说,即使法院以为华先生遭受了损失,华先生主张的抚养费也太多了,而且该用度应由其与华先生各承担一半。


  女方并非有意伤害赔偿金额不能太高!


  因此,华先生起诉哀求法院判决何女士赔偿其因小乐支出的抚养费2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0万元。


  华先生还说,对于小乐他视为掌上明珠,长期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。现在鉴定结论表明,小乐与华先生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,这说明何女士“对婚姻、对家庭、对子女极真个不负责任”。


  华先生第二次起诉以为,鉴定讲演显示其与小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,这一事实对其打击很大,精神上遭到难以忍受的痛苦。他与何女士结婚后,一直对何女士照顾有加,尤其是何女士怀孕期间和生孩子后,他更是细心庇护。


  获知儿子非自己亲生的真相后,去年,华先生提起第二次诉讼。这一次,他状告前妻,意在索赔。


   男方欺诈抚养,应该赔偿!


  不外,终极司法鉴定证明了前妻所说“非亲生”是真的!经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,鉴定结论认定:小乐与华先生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。于是,法院判决驳回了华先生主张变更抚养权的诉求。


  当时,华先生听到这个动静都惊呆了。刚开始他还不愿相信这一说法,以为可能只是前妻为了争夺儿子抚养权的”说辞”。


  不料,诉讼过程中,何女士说出了一个惊人的真相。她说:“儿子和你没有血缘关系,你要抚养权干吗!”


  离婚后,前妻拒绝让华先生见儿子。2016年8月,华先生以何女士拒绝其探视儿子为由,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,哀求判令变更抚养权,但愿法院将儿子判给他自行抚养。


  原告华先生与被告何女士10多年前就登记结婚了。2011年5月,何女士生下儿子小乐(化名)。生下儿子后,夫妻二人因感情分歧闹离婚。2015年8月,两人登记离婚,离婚协议商定:小乐由何女士抚养,华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,但拥有探视权。


  伤心意外发现儿子“非亲生”


  近日,伤心的华先生(化名)再次起诉,这一次,他状告前妻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。近日,厦门中院作出终审讯决,维持一审原判,遭遇“欺诈性抚养”的男子华先生拿到了6万元精神抚慰金,另外,法院还判决要求前妻返还5.6万元抚养费给华先生。


  因离婚后前妻不让见儿子,男子告上法庭要变更抚养权。让他想不到的是,在诉讼过程中,他发现了一个被隐瞒多年的真相——儿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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